【以案释法 “典”亮生活】第二期 打羽毛球受伤告球友 谁来担责?

2025-11-29 20:25:01

2021年1月1日,被称为“社会生活百科全书”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正式施行,共7编1260条,几乎囊括公民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。从纸面到落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到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?近期,小编梳理了部分案例,一起来了解下。

典 型 案 例

2020年5月,宋某、周某自发组织羽毛球比赛,宋某被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,遂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某诉至法院。

原告表示,被告明知其年纪大、反应慢、眼睛受过伤,仍未履行注意义务,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,致使原告右眼受伤,接近失明,构成重大过失。退一步讲,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,也应适用公平责任,由双方分担损失。

被告对此不予认可,称原告已经七十多岁,眼睛也曾受过伤,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,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。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,没有重力扣杀,是平打过去的,被告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本期主讲律师

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

刘海梅

以 案 释 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
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,除扭伤、拉伤等风险外,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。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,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,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,但仍自愿参加比赛,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。在此情况下,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,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,否则无需担责。

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不存在故意,认为被告构成重大过失,但是,羽毛球运动作为一项体育项目,在运动过程中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,这会使得被告在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、判断的时间。故应当将此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一般注意义务,更加符合体育运动的精神。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,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。

自甘风险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,其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,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,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,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。这一条款的确立,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,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,都具有积极意义。

原标题:《【以案释法 “典”亮生活】第二期 打羽毛球受伤告球友 谁来担责?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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